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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律协完善管理制度 下放管理权限 切实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组织管理工作

来源:云南律协     日期:2011-12-23     作者:云南律协    阅读:9,134次

    2011年9月6日,第六届云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修订,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改革和完善律师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强化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紧紧围绕全国律协管理规则内容,结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体现五个特点。

    一是明确指导思想。加强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是律师队伍建设关口前移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健全和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的重要方面,把好入门关,确保进入律师队伍的人员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促进律师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确保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二是严格品行审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实习入门条件和禁入条件,对实习人员不准予实习登记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被开除公职的”、“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等六种情形。同时对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六种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等。明确品行审查规定是实施细则作修订的一大重要内容,此规定更便于实习登记工作中对申请实习条件的把握,增强了操作性,避免了对实习准入条件的任意解释。在实习登记环节即筛选出品行不良的人禁入实习人员队伍,是净化律师队伍、保证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关口。

    三是明晰管理权级。实施细则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规定除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由省律师协会监管外,各州市律师协会直接行使对所辖地区的实习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实习人员登记、实习人员教育培训、实习考核、违纪处罚等管理权。将上述管理权限下放至州市律师协会,既充分调动州市律师协会的管理积极性,又能客观地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实习组织管理工作。

    四是完善考核措施。实施细则完善了实习考核程序、方法、标准等内容,要求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完成教育培训的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才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规定明确,操作性强,为确保实习质量,有效保证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再把一道关。

    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实施细则分别对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实习人员以及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在实习管理工作中违反纪律、应受处罚的情形以及受到何种处罚作了更为全面的、详尽的规定,要求实习管理工作不仅仅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切实要求监管到位、讲求实效、确保质量,努力培养出真正合格的实习人员,向律师队伍输送优秀人才。

 

(省律协秘书处会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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