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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法制日报:溺死脑瘫儿的母亲值得同情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1-05-18         阅读:3,382次

这是一起由母亲亲手溺死脑瘫双胞胎的人伦悲剧,也是一起典型的民意援助案件。据《南方日报》5月17日报道,母亲溺杀双胞胎脑瘫儿,上千村民签名求法官轻判,网友希望法官轻判。

韩群凤是东莞一对双胞胎脑瘫儿的母亲。去年11月,在耐心抚养双胞胎脑瘫儿13年后,她最终崩溃,在自家浴缸溺毙两个儿子后,自杀未遂……

从法理上讲,悲情母亲韩群凤溺杀双胞胎脑瘫儿的行为应当属于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法律上讲,脑瘫儿和正常人一样拥有法律保障的生命权,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包括脑瘫儿父母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剥夺其生命的权利,任何剥夺脑瘫儿生命的行为都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同时,因韩群凤悉心抚养照顾脑瘫儿13年,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她的杀子行为是出于绝望的极端之举。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相比,韩群凤的主观恶意性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应该具有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情理上讲,悲情母亲韩群凤溺子之举实属绝望之中的无奈,对于她、对于脑瘫的孩子来说可能都是一种解脱。韩群凤无微不至抚养照顾脑瘫儿13年,也算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在脑瘫儿几乎很难被治愈和长大后生活依然难以自理的残酷现实下,可以理解韩群凤的行为是何等绝望。对于脑瘫儿的家长,要真正做到“不抛弃、不放弃”,需要抱何等的勇气和坚持,需要付出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和代价。因此,悲情母亲韩群凤是值得同情、原谅的。对于这样一位深陷绝望和无助的悲情母亲,上千村民签名求法官轻判,上万网友跟帖留言希望法官轻判,也就不足为怪了。

法不容情。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刚性行为规范,具有规范全体社会成员行为的普遍约束力。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殊公民。法不容情就是要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法律是法律,情理是情理,二者均不具有可替代性。该法律管的就应当由法律来管,不允许情大于法。在涉及法律公正的原则问题上,法与情是水火不容的,具体表现在司法环节尤其要强调杜绝人情案,避免托人情、走后门等因素对公正司法的负面影响。

法也融情。刚柔相济是法律的品格,法律既有铁面无私的刚性一面,也有关怀弱势群体、考虑民意民情、讲求社会效果等人文精神的一面。法治社会也是伦理道德社会,法治社会并不绝对排斥人情。法官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机器人,法律是无情的,而从事司法的人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在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法与情并不是水火不容而是水火可以交融的。法官判案,某种情况下应该充分考虑民意,充分考虑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不是机械地执行法律条文。法官对待典型的民意援助案件,关键是要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把握好平衡点,该向情理上适当倾斜的就倾斜,该坚持法律原则的就决不妥协退步。

司法实践中不乏融情的判例。“许霆案”当事人许霆由无期徒刑被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很大程度上是法院充分考虑了民意。“孙伟铭案”当事人孙伟铭由死刑改判无期,既与他本人“有真诚悔过表现”有关,也不能不说是他父亲孙林以罹患癌症晚期之身多方奔走,卖房卖车筹款赔偿替儿赎罪行为打动了受害者家属、公众乃至法官的结果。

有一句古老的法谚云:“法乃善良公正之术”。诚哉斯言,法不容情,法也融情,对于韩群凤这样的母亲,对于这种典型的民意援助案件,我以为,法官也不妨怀有一颗善解人情的慈悲心。

□一语中的

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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