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一:是否对电动三轮车实行登记制度正方观点:
“这个规定 非常必要。”张金龙律师首先对“电动三轮车实行登记制度”持赞成态度。他说,电动三轮车行驶时,有时时速高达每小时120公里,平时速度也在每小时60公里,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应该对其进行规范。”
“我赞成张律师的观点。”刘新维律师说,这样才能更便于管理和规范。反方观点:
“我不赞成。”冯路钧律师认为,现在,许多老年人为了代步而买电动三轮车,只是买买菜,从来不走快车道,速度又比较慢,对交通不会产生影响,不应该让他们去登记。
“登记后就不发生交通意外了?”刘彤律师说,电动三轮车实行登记制度,势必需要一定的警力和经费。在这些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该把精力放在重大事件上。他说,电动三轮车多在城乡接合部使用,是大家代步的工具。即使实行登记制度,也解决不了交通问题,只会浪费交管部门和老百姓的精力,给人们生活带来不便。建议:
“应区别对待电动三轮车。”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王明起认为,电动车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家庭用的,功率小、速度慢,可以不登记;另一种是菜农、瓜农用的,承载力达300公斤以上,则需要登记,“但应与大货车有所区别。”
任洪涛律师也认为,应该按照电动三轮车的设计标准分门别类,实行登记制度。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对电动三轮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记者注)
焦点二:是否可以公开拍卖机动车车牌号正方观点: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得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体现了人文关怀。”谈到赞成的理由,张金龙说,即使不拍卖这些车牌号,它们也将流入社会,钱也许会到个人腰包里。拍卖车牌号,则可以制约这个行为。但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不应参与拍卖。”
冯路钧律师认为,在限制竞拍人的情况下,可以竞拍;赵颖锋律师同意拍卖,但号码不宜过多。反方观点:
任洪涛律师认为这条规定应该修改一下:“取消‘特殊要求’,由省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部分小型机动车号牌号码有特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发放,公开拍卖的号牌号码不得超过该批次发放号牌号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拍卖所得的全部收入用于补充本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记者注)
焦点三:机动车赔偿责任减轻幅度是否高正方观点:
“减轻的比例太多,应该少些。”河北经贸大学的郭文辉认为,应充分尊重人的生命权,加重强者责任,体现和谐社会。反方观点:
“强者和弱者怎么划分?”魏彦彤律师说,走路的可能是百万富翁,开车的也许是穷光蛋。他认为,人们通常会把行人看作弱者,处理交通事故时,已从法律上偏向行人。魏彦彤解释说,如果机动车想证明自己无过错,必须自己找证据。而且,《民法》中规定,无论机动车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责任。他认为,既然机动车已经履行了责任,在自己无过错时,就不应该再负担赔偿责任。建议:
张金龙认为,应规定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如不超过1万元。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80%%至9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60%%至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30%%至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20%%至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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