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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倡导与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广泛关注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1-12-27         阅读:4,118次

旨在倡导与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广泛关注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解释(三),旨在用司法制度倡导夫妻各自经济独立,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分别在2001年和2003年公布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次是第三次。解释共有19条,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然而,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自公布施行以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各种争论。

“此次司法解释之所以会引起如此高的关注度,主要是因为司法解释所涉及的内容都是与人们切身利益相关的热点问题。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比较全面,尤其包括了财产、房产等问题,所以受关注度比较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分析。

随着社会发展,房价节节攀升,房产已经成为家庭财产的主要形式。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即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按揭款的,房产仍归一方所有。很多网友对此质疑,认为该规定对另一方有失公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詹晖对此认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在这一问题处理上比较公平,充分考虑了另一方的利益。司法解释要求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另一方可获得相应补偿,这样的处理既维护了物权登记的效力,也能给未获得房产一方充分的财产补偿。”

针对有网友认为,新司法解释忽视了女性的利益。全国律协民委婚姻家庭法论坛副主任王芳认为,之所以会被认为对女性不公平,其中一个原因在于不少人对新司法解释存在误读、误解。很多人认为房子的首付是谁付的,就写谁的名,最后离婚了,即使女性在婚后与男方共同还贷,也无法获得房产和相应的补偿。但是在新司法解释的第十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说女方还贷是有补偿的。但是许多人并没有真正地了解法条、解读法条,对相关规定存在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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