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王瑞兰养父因病去逝后,哥哥对她的态度发生了变化,经常无故喝斥她,每天只给她一元钱的生活费上学,但她仍坚持努力学习,于2007年6月25日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招远一中高中部。对此情,哥哥不但不替她高兴,还以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承担她在一中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使其在生活上陷入了困境,面临辍学危险。此纠纷虽经本村调委会多次调解,但问题仍得不到解决。
7月15日,刘世全律师随梦芝街道办事处司法所“一所五联”工作人员进村开展“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三下乡活动时,发现了此情,马上向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汇报,得到了大力支持,当即指派刘世全律师为王瑞兰提供法律援助。刘律师接案后,在详细了解本案来龙去脉的同时,考虑到案件审结之前,王瑞兰的生活费用没有着落,刘律师拿出自己的500元钱,递到王瑞兰的手中,嘱咐她先解决生活困难和上学费用,王瑞兰接过500元钱后,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安顿好王瑞兰的生活后,刘律师积极投入工作,从多方面调查取证,认真查阅有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协调埃子王家村委指定王瑞兰叔叔(其继父弟弟)为王瑞兰监护人,并代其提起诉讼。庭审中,刘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出被告与王元松之间签定的调解协议书合理合法。并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使王瑞兰哥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同意通过调解解决。
2007年8月7日,经招远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自2007年8月开始,王瑞兰哥哥于每月30日前付给王瑞兰扶养费300元,直到高中毕业。8月8日,女生王瑞兰高兴的踏入招远一中大门,开始了新的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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