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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律师不得介入”

    日期:2006-08-25     作者:华商报    阅读:1,797次
    7月28日,江苏省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大爆炸,引起各界高度重视。距离爆炸仅仅两天,人们惊魂还未定,政府和企业就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对22位死者赔偿决定。同时,当地政府下了一道命令:“律师不得介入事故的处理,否则,将受到停业思过的处理。”(8月24日《江南时报》)

生命无价

,不论怎样的赔偿,都无法真正安抚死难者家属受伤的心灵。因此,事故的处理,不论是具体的赔偿数目,还是相关责任的追究,都惟有纳入司法渠道,才能更符合正义与公平。

然而,当地政府却以“律师不得介入”这样的行政性命令,生硬地堵住了死难者家属寻求法律的途径。“律师不得介入”这六个字,一下子模糊了“法治”两个字所有的权利与价值。因为它分明意味着,当地政府是以行政性手段来取代法律治理,也即“人治”取代“法治”,在追求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是一种可怕的退步。

国务院相关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是:公司擅自低标准进行项目建设,违法试生产,企业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现场管理混乱。这意味着,该企业本身就存在着违法、违规、违章、违纪等行为。同时也意味着,对此,当地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存在“监管失灵”的现象。

可以想象,律师介入事故处理后,在与相关责任主体的博弈中,由于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更容易对责任主体形成法律追究,而不仅仅是经济赔偿。也就是说,当地政府是寄望于以“律师不得介入”这样的方式,来减少利益的受损与进行责任的规避。

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强制力量保障社会生活条件的方式或工具,它是社会目的的实现途径,是防止社会陷入混乱的最重要手段。而“律师不得介入”,必然造成法律的缺位,使事故处理完全陷入到人治的框架下,这样反而更容易造成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当法律处于缺位状态,那些利益与权利受损的群体,就无法借助司法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这些群体,相对于诸如政府与企业这样的社会力量而言,往往处于严重弱势的一方。因此,政府规定事故处理“律师不得介入”,已经极大地违背了法律的精神要义,影响了法律程序的正义,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只会造成社会群体之间利益的不平衡,滋生出种种不公正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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