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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从上铺摔下床后死亡 律师呼唤相关标准尽快出台

    日期:2007-10-11     作者:赵媛    阅读:2,435次
2007年9月6日晚,郑州某高校一名大二女生康新莹从宿舍的上铺意外摔下,抢救无效死亡。女生家长认为学校高低床设计暗藏隐患,应当担责;而校方则认为,康新莹坠床致死事件,纯属个人责任。记者调查郑州其他几所高校发现,学生宿舍高低床高度不一。而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高低床安全和技术标准。

    ●事件大学女生叠被子摔下床

    “‘砰’的一声闷响,感觉楼上啥东西砸到了地板上。”

    9月6日21时40分,郑州北大学城某高校音乐系大二女生张曼(化名),正在自己宿舍里看书,突然楼上一声闷响把宿舍里所有的人吓了一跳。“咋回事?会不会是谁从床上掉下来了!”张曼赶紧跑到楼上的528宿舍。“新莹从上铺摔下来了!”张曼看到同班同学康新莹平躺在宿舍进门的地板上,一床被子凌乱地堆在地板上。该宿舍的李林(化名)和郭明(化名),正用力抬着康新莹往床上挪动。

    李林回忆,康新莹的床属上铺,事发前她正在自己床上叠被子。“她当时双腿跪在床上,一只脚耷拉在床沿上,可能是要展开被子,结果用力过猛,头往后一仰就从上铺翻了下来。”郭明当时被这一幕几乎吓傻了。“就听见‘咚’的一声,她后脑部重重地砸到了地板上。”郭明说,康新莹当时就昏迷了,还口吐白沫。同学们赶紧给她掐人中,做人工呼吸,但康新莹没有反应。

    当日22时20分,康新莹被120急救车送到了河南省煤炭总医院。经诊断,康新莹头左侧颞顶部着地,蛛网膜下腔出血。9月8日22时40分,康新莹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家长认为床设计的有问题

    康新莹的父亲康存瑞认为,学校床铺设计不合理,康新莹上铺床板距离地板182厘米,护栏高度17.5厘米,而护栏和床头之间的缺口有78厘米。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他查到了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因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康新莹就读的学校表示,康新莹坠床事件纯属意外,还有,康新莹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学校在学生入校时,进行过必要的安全教育。而且学校已为康新莹垫出了医药费。双方经过协商,最后,学校又赔偿康新莹父母损失费4.5万元。

    ●调查学生高低床暂时没标准

    高校学生宿舍里的高低床到底该多高?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发现各高校标准不一。郑州大学(新校区)上铺床板距离地面166厘米,河南农业大学为175厘米,河南工业大学为177.5厘米,郑州轻工业学院为174厘米。

    不仅高低床的高度不同,各个学校高低床上铺护栏的高度和长度都不尽相同。以护栏为例,河南工业大学的护栏高20.5厘米,郑州轻工业学院的护栏高度则为17厘米。护栏和床头之间的距离最长的达到94厘米,最短的38厘米。护栏和床头的距离过大,无形中增大了学生坠床的几率。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李凯军介绍,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制定高低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高低床的高度并没有限制。只在《GB/T3328-1997家具床类主要尺寸》中规定,高低床的安全护栏高度要大于等于20厘米,护栏和床头之前的缺口应在50~60厘米之间。高低床的高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第一层和第二层之间高度要大于等于98厘米。

    ●律师呼唤相关安全标准尽快出台

    河南省开达律师事务所郭新治律师说,高低床和一般家具不同,学生用床应具备与学生住宿相应的安全性能。如果学校的住宿管理和床具设置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郭律师认为,因为目前没有高低床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所以给责任认定造成困难。悲剧呼唤国家相关部门及早制定相关标准。

    读一送一

    学生梦中上铺摔下致伤学校赔偿4万

    2004年4月27日凌晨,安徽某成人中专学校就读的砀山县学生李某,在学校宿舍床铺就寝时,突然从上铺跌落到地上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以床铺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并索赔21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尚未满18周岁,因学校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的生活设施符合国家的标准,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处学校一次性赔偿李某家长各种费用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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