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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收取百亿保费 铁道部强制保险疑违规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11-08-02         阅读:1,795次

八年收取百亿保费 铁道部强制保险疑违规

火车站售票窗口

至记者截稿,据新华社消息,“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7月30日18时公布,目前已有19名遇难者的家属同意签订赔偿协议。 7月29日,“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发布消息称,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由之前的50万元调整为91.5万元。而7月26日曝光的第一份赔偿方案显示:根据铁道部相关规定,赔偿标准是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丧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

然而,正是这份赔偿救助标准,让人们对其中一项保险理赔金额提出质疑:铁道部收取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是否合法?过去8年收取的百亿保费的用途去向何处?铁道部“内部自保”模式是否应该取消?

铁路征收保险合法?

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购票时,一律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这部分的最高赔付限额为2万元。铁路运输企业赔付的部分限额为15万元。另外,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其责任限额为2000元。以上赔付金额为17.2万元。

“保险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铁路部门如果未经审批自行运营强制保险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铁道部对意外伤害保险进行强制征收有不妥之处。

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所确定的强制保险法定、商业保险自愿的原则,强制险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收取意外伤害强制险的《铁路强制险条例》属于行政规章而非行政法规。公共交通运输的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轮船曾都有类似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但是早在1987年和1989年被相继废除,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

收入流向何处

记者又算了一笔账:根据铁道部发布的数据表明,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客运收入分别为929.96亿元、1090.47亿元、1344.91亿元。按强制保险2%的比率来算,铁道部这3年的保险费收入约为18.60亿元、21.81亿元、26.90亿元,总计67.31亿元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铁道部2010年税后利润为1500万元,收取的26.90亿元保费相当于其利润的179倍。而在铁道部的财报中,并没有保费收入项目,而是合计并入运输收入。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微博中提出:“有关部门应该解释清楚:铁路强制保险的对象是谁?铁路还是乘客?如果2%的保费源自基础票价,相当于铁路将本应属于营业收入的一部分转嫁给保费收入,这种情况下,该业务是承运人责任保险,强制保险的对象是铁路;如果2%的保费是基础票价外的附加部分,强制保险的对象就是乘客,这对于旅客而言是不公平的,应该废止。”

“从事故发生到现在,没有任何信息表明铁路部门向商业公司购买过20万元的意外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则指出,“铁路部门采用‘内部自保’的模式,其保费收入应该设有专用准备基金账户。据我所知,铁路部门并没有设立这个风险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上、基金管理制度上也是不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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