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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疑似肺结核考研遭拒录 为内地首例此类案件

来源:金羊网     日期:2011-07-05         阅读:2,388次

今年4月,湖北青年徐明(化名)通过了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的考研复试,但当他体检时被查出疑似肺结核后,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作出了拒绝录取的决定。徐明认为此举涉嫌歧视,于是把该所告上了法庭。昨天,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据称,这是中国内地首例因疑似肺结核而被拒录入学的案例。 检出疑似肺结核遭拒录 2010年10月10日,湖北青年徐明参加了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在查询初试成绩并得知合格后,他于2011年3月18日申请调剂到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 3月21日,徐明收到了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的复试通知。顺利通过后,令徐明没想到的是,次日体检后,却被招生老师告知不能被录取,理由是体检查出“疑似肺结核”。 之后,徐明称,他应研究所的要求到广州市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检查,得到的处理意见为:可边治疗边工作。 于是,徐明将诊断结果和诊疗意见提交给招生老师,但经过请示后,研究所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没有录取他,且没有出具不予录取的书面通知。 5月31日,徐明向天河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认为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并请求依法责令该所录取他为2011级硕士研究生。 能否以行政诉讼立案? 对于徐明提起的这一行政诉讼案,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在法庭上多次强调,他们是中科院的科研机构,不是高等院校,其性质为事业法人,招生录取也属于自主管理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具备可诉性。 徐明的代理律师李佳则说,尽管被告认为原告就受教育权受侵犯提起行政诉讼属适用法律不当,但原告认为侵犯受教育权应属行政诉讼范围。他列举了多宗案例包括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颁毕业证、学位证案来说明剥夺受教育权适用行政诉讼。 这遭到了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方面的反驳。其称,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研究生录取行为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系统只是受理过学生对高校拒颁相关证书或高校学生因不服从学校处分而引发行政诉讼。 争议 不予录取与体检有无关系? 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称,该所没有录取徐明,“身体原因只是其中之一,他的综合素质不高也是原因。” “在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病历的监护人一栏,徐明竟写上了报考导师的名字。”该所代理律师称,这说明徐明连“监护人”这一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具备;还有,在4月10日研究所作出最终录取决定之前,徐明多次怀着敌对情绪与老师沟通,这不符合“择优录取”。 为说明研究所并非因歧视才拒录徐明,该所代理律师称,研究所拒录了一名与徐明分数同排在倒数第二位的考生,同时录取了另一位肺结核考生。 对此,李佳反驳说,从证据可看出,被录取的那名“肺结核”考生很可能已治愈,并且那名与徐明排名相同却遭拒录的考生报考的是与徐明不同的专业。 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始终认为他们的录取工作依法依章。其代理律师称,肺结核的治疗需根据上阶段的治疗效果不断调整用药,而徐明报考专业经常到外面出差考察,虽然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给出的诊疗意见是“可边治疗边工作”,但工作和学习依仗的环境完全不同,而且,直到现在始终没有确定的是,徐明的病到底有没有传染性。 徐明的代理律师显然不认同这一观点。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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