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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市场管理办法》8月1日施行

    日期:2011-06-23         阅读:2,809次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常志鹏)来自国家邮政局的信息显示,《集邮市场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实行备案制度。

《办法》规定,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依法取得《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申请人凭《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办法》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开展集邮票品的制作、销售业务,按照《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包括经营集邮品业务的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其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在《办法》施行后二十日内或者工商登记后二十日内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举办展销会从事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展销活动举办十五日前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举办集邮票品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拍卖活动举行十五日前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据了解,《办法》是在2000年原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号令颁布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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