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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上会”审议 慈善事业将步入“法时代”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16-03-10     作者:全国律协    阅读:2,480次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昨天(9日)下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大会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李建国说,制定慈善法是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际措施,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登记门槛或将降低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草案的一个亮点是,不再要求设立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草案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这意味着,今后慈善组织登记或申请认定的门槛或将降低,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或将被打破。

  除此之外,草案还确立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网络募捐不能随意

  慈善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运用,需要加以规范。草案明确,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并重点对公开募捐做了规范,明确了公开募捐的方式及要求。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合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捐赠信息。

  此外,草案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救灾等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财产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

   公益信托更加明确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所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尽管信托法对公益信托进行规定,但这一条款并没有被激活。关键在于当时关于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界定含糊不清。此次草案明确:“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同时作出以下规定:

  首先,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其次,确定受托人范围。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受托人、监察人的义务。

   突出强调信息公开

  慈善信息公开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草案单设一章:信息公开。这也是草案的一大亮点。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的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不得公开。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草案专章规定了促进措施,尤其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作了规定。尽管受限于“税收法定”原则,但是草案为修订税法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出了要求,预留了空间。草案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草案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针对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草案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落实后,相当于提高了捐赠额度,将对捐赠人产生更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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