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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范本出台前律师挑刺 4细节要商榷

    日期:2006-12-26     作者:重庆晚报    阅读:2,396次
    “如果你恨他,就让他装修房子。”这是一句关于装修流传很久的话。为了防止被装修公司下套,有的市民还带着律师去签装修合同。昨日下午, 重庆市律师协会组织20多名律师,对我市即将出台的《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进行挑刺。众律师主要对该范本的四个细节提出异议。

    范本第10条3款: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律师:“工程竣工后”概念太模糊。竣工有三种情况:提前竣工、按时竣工和逾期竣工。如果是提前竣工或者逾期竣工,乙方装修公司通知甲方业主验收,并要求业主3日内办理完手续就有失公允。所以,“工程竣工后”这句话应添两个字,改为“工程按时竣工后”。

    范本第10条6款: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返工,甲方不得使用,否则使用房屋视为合格。

    律师:市律师协会会长孙发荣曾经办理过一个类似案件,由于双方扯皮上了法院,装修公司返工一直未完成装修,业主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不能入住新房,按照该款,装修公司的行为倒符合合同允许,可这样的话,业主的权利该怎么保护呢?

    范本第10条8款:因甲方原因工程价款未结清,乙方不负责保修。

    律师:业主未付清装修款,是业主违反了按时付清装修款的义务;装修公司不负责保修则是违反了保修义务。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业主未付清装修款的情况下,装修公司一样应负责保修。当然,公司也有权向业主索要装修款。

    范本第14条4款3项:工程未验收,甲方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律师:这一款也不合理。业主提前使用其实就是视使用部分合格,出现质量问题装修公司也应该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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