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光说,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该事件中,“风景线”桑拿浴池作为娱乐、休闲场所,在营业过程中理应对前来消费的顾客提供周到的服务,而其中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更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经营者就应该对桑拿浴池的内部装修和使用设施的安全性做全面和细致的检查,以保障不危害消费者。如果浴池是在没有经过认真检验其设施安全性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进行检查就投入使用而出现漏电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已经证明浴池并未尽到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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