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航天通信虚增利润已成事实,但目前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起诉讼,是否存在法律依据,操作性有多大,成为投资者维权的一个焦点问题。有业内人士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需要有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者法院的刑事判决,目前,证监会、财政部对航天通信的行政处罚尚未下达,11月22日,航天通信发布公告,称公司前任董事长陈鹏飞因涉嫌犯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目前案件审查已基本终结,但刑事判决仍有待时日。因此,目前对航天通信虚增利润案提起诉讼时机尚不成熟。也有业内人士认为,《1.9规定》于2003年1月发布,是依据旧《证券法》制订的,在新《证券法》颁布后,该司法解释应该自动失去效力。现在有切实证据表明航天通信虚假陈述存在,法院应该给予立案。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杨兆全支持后一种观点,他同时表示,结合自身在银广夏、东方电子等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实践经验以及对航天通信掌握的有关情况,该事务所已经开始了投资者的诉讼代理工作,维权咨询热线:010-68004883。电子邮件 qqlawcn@126.com。
焦点问答
航天通信虚增利润可能引发民事诉讼,就投资者关注的十大焦点问题,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杨兆全律师,供投资者参考,希望能对投资者维权有所帮助。
问:航天通信虚假陈述有什么表现?
答:11月6日,财政部第十三号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披露:“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5年划出资金通过其他单位进行周转,虚增利润3110万元。”
11月8日,航天通信发布公告披露了这一消息。在短短三个交易日内最大跌幅超过28%,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
问:为什么说航天通信有双重虚假之嫌?
答:航天通信在2003年至2005年间虚报利润,误导投资者,很明显是一种虚假记载的行为。同时,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经在2007年5月21日对公司下达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航天通信却未及时披露这一信息。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持续信息公开的规定。也是一种虚假陈述的表现。
问:哪些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答:2003年至2007年11月8日前买入航天通信股票,并在11月8日之后卖出,卖出价低于买入价的投资者,或者没有卖出的持有者。
问:已经卖出了还可以参加诉讼吗?
答:11月8日后卖出的,可以参加诉讼。此前卖出的,不能参加诉讼。
问:没有卖出可以参加诉讼吗?
答:可以参加诉讼。只是在损失计算方法上略有不同。
问:投资损失怎么计算?
答:损失金额原则上是买入成本与卖出金额的差额,加上利息。具体计算律师会代理完成。
问:什么时候可以起诉?是否需要等待处罚决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需要有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者法院的刑事判决。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于2003年1月依据旧《证券法》制定,新《证券法》颁布后,该司法解释应该自动失去效力。现在有切实证据表明虚假陈述存在,法院应该立案。现在应该可以立案。
问:对航天通信的诉讼在哪里起诉?
答:航天通信公司注册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38号,诉讼应该在杭州中院进行。诉讼可以集体进行,可以由代理律师组织完成,能方便诉讼,降低诉讼维权成本。
问:对航天通信索赔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答:由于航天通信的虚假陈述已经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认定,该公司也未表示异议,我们认为航天通信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性极大。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胜诉把握很大。
问:胜诉后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怎么样?
答:由于该公司目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没有破产等迹象,我们认为胜诉后获得实际全额赔偿的把握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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