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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田规定讯问笔录上必须有律师签名

    日期:2007-01-31     作者:法制日报    阅读:3,390次
    今天,在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检察院,记者看到一份特别的公诉案卷。

这份公诉案卷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上都有律师的意见:“检察院讯问程序合法,语言规范,无攻击、侮辱等不文明用语,无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辩护律师:田卷鹏。”

辩护律师为何要在检察院的讯问笔录上签名?

缘起:律师介入可缓解嫌疑人对司法人员抵触情绪

“在公安局里人家警察打着让我招供呢,到检察院,你们还是照搬照抄警察的笔录,我不服!”

2005年9月,在蓝田县检察院一间讯问室里,犯罪嫌疑人王某对着检察官董一钊喊叫。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王某突然翻供,案件一时停顿下来。

根据以往经验,检察官意识到嫌疑人以为只要拒不承认或指责检察院的讯问程序不合法,就可以开脱自己的罪责。

“律师一进门,王某的紧张神色立刻缓解了。”检察官董一钊后来回忆说,为打消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蓝田县检察院主动邀请王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检察机关的讯问活动。王晓明副检察长认为,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民警、检察官怀有抵触情绪,而对律师较为信任,讯问时就请律师在旁,可以减轻嫌疑人的对立抵触情绪。

讯问中,王某再一次对案件事实答非所问,拒不供述,推卸责任。并声称检察官的讯问语言不规范,程序不合法。检察官没着急,在一旁的辩护律师听不下去了,给王某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告诫其要依法正当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

王某转变了态度,如实交代了自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工作顺利结束。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等情节,法院很快便审理了该案,对王某作出“判三缓四”的从宽处理。

制度:将公诉阶段讯问嫌疑人请律师介入的做法规范化

王某一案公诉成功,使蓝田县检察院检察长同振魁颇受启发:律师介入检察机关讯问,既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也彰显出司法公正和谐。此后,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主动邀请辩护律师到场监督检察机关的讯问活动。

2006年3月,蓝田县检察院将律师介入公诉阶段讯问的做法予以制度化,制定《律师介入公诉讯问的暂行规定》,要求:

———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在当地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嫌疑人时,一律通知辩护律师到场;

———介入公诉讯问的律师对检察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用语或者与本案无关的提问,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在讯问结束后,律师出具签名的书面证明或意见。

效果:公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

律师介入公诉讯问制度实施至今,蓝田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二十余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到场介入了检察机关的讯问活动,诉讼活动均顺利进行。

这一做法取得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官和辩护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同。律师田卷鹏认为,此举改革了传统的讯问方式,既增加了公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保障了辩护律师依法执业,切实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也是有血有肉的人。”蓝田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岳美娟说,“以前,面对伤害案件的嫌疑人,有的检察官说‘你背着牛头不认脏(赃)’之类的话也是有的。律师介入之后,我院检察官必须更加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

未成年人李某涉嫌强奸犯罪,律师马群力参加了检察官对李某的讯问,事后在笔录上写道:“检察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无任何不良行为,无逼供、诱供、诈供,讯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充满人性化。”

本报西安1月30日电

编后

早在1997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但是,司法实践中,律师介入存在着不少问题,一些实际部门的同志对律师介入存在着抵触情绪,介入难成为许多律师的共同感受。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主动邀请律师到场,既增加了公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保障了辩护律师依法执业,切实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此可以看出,认为律师介入是给司法机关找麻烦的想法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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