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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贵报的一位普通读者,7月5日在贵报A17版上发现有一处不妥。
该版《山西开审洪洞黑砖窑案》一文,最后一段写道:“张银雷的
根据该报道可知,张银雷属于本案的受害人,其所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该诉讼中,张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作为诉讼主体,其中一项权利是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虽然人们常常把两者联系起来讲。但其功能和作用却是大不相同的。根据诉讼法学界通说,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根据
综上所述,贵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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