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辩护律师与代理律师身份不同

    日期:2007-07-23     作者:京华时报    阅读:3,216次
    读者来信

编辑好:

我是贵报的一位普通读者,7月5日在贵报A17版上发现有一处不妥。

该版《山西开审洪洞黑砖窑案》一文,最后一段写道:“张银雷的 辩护 律师认为……”本人认为,“辩护律师”这一提法不符合基本的法律常识。

根据该报道可知,张银雷属于本案的受害人,其所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该诉讼中,张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作为诉讼主体,其中一项权利是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 代理 人。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由此可见,律师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服务时,其身份是辩护律师;而在为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及第三人服务时,其身份则是代理 律师 。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标题规定为“辩护与代理”,就是要将两种不同的身份区别开来。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虽然人们常常把两者联系起来讲。但其功能和作用却是大不相同的。根据诉讼法学界通说,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根据 法律 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在诉讼代理中,代理人进行所有的诉讼活动都要源于当事人的授权(法定代理除外);在进行诉讼活动时,代理人并非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而只是被代理人的委托代表,所有的诉讼活动均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因此,从某种角度说,代理人有时可能仅仅是被代理人向司法机关和对方当事人传递信息的一种身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则不再是代理某一人的角色,其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按照法律和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发表 意见,不受当事人意思的限制,也不受公诉机关、法院的意志左右。简而言之,代理律师是代表一方进行诉讼,而辩护律师则是自己作为独立的法律人,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辩护。

综上所述,贵报将 辩护律师 与诉讼代理律师相混淆,实在不符合法律常识。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