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律师转委托起诉的条件,统一标准。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22条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及第88条关于律师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事务的规定,明确律师转委托他人起诉应符合两个条件,即代理律师的初始授权权限包括转委托的特别授权;次受托人具有提供法律服务的资质,即持有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
二是严格窗口审查内容,把牢关口。受律师转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函、注明“转委托”权限的初始授权委托书、次受托人的执业证件等。律师助理及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不得以律师转委托名义代为起诉,也不得以当事人委托立案名义代为起诉。
三是做好立案释明工作,宣传引导。一方面,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向当事人、代理人予以释明;另一方面,与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引导其规范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言行。
上述措施实施后,立案窗口的释明工作和吵闹现象有所增加,但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代理诉讼行为及公民代理乱象,该院将继续实施严格审查,力求实现立案审查阶段的代理诉讼行为合法、正常、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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