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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在海外行贿将受到严厉制裁

来源:正义网     日期:2011-11-23         阅读:3,121次

检察日报:在海外行贿将受到严厉制裁

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66973》,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据11月22日《检察日报》)。

《补充规定》明文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一立案标准的出台,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

“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从行贿金额上看,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和行贿案、单位行贿案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的立案标准是一致的,体现了中国法律实施的统一性。但这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而中国人或中国企业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一般是在海外,可能要用美元、欧元、英镑等外币,我们要考虑到汇率问题。100美元大约等于630元人民币,100欧元大约等于860元人民币。100英镑大约等于100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在英国行贿1000英镑,相当于在中国国内行贿1万元人民币。而1英镑在英国购买的基本生活用品价值,和在中国用1元人民币购买的东西价值差不了多少。这就意味着,在海外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与在国内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相比,不仅腐败成本高,而且更易触犯刑法,受到刑事追究。

如此看来,中国打击制裁海外行贿犯罪,要比国内行贿犯罪要严厉得多!这无疑向世人宣示了中国治理海外贿赂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实际上,中国近年来越来越重视治理海外贿赂问题。中央纪委全会多次强调“依法查处中资企业在国(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查处跨国(境)商业贿赂行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今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有关海外贿赂的条款。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一条款罪名确定为“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该罪的立案标准又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中国治理海外贿赂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执法办案有了可操作性。

刑法规定有了,罪名确定了,立案也有标准了,中国治理海外贿赂腐败从立法迈入司法实践新阶段。今后,如果在海外行贿,当心受到刑法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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