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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新民晚报:“执法问责”摸准了整治酒驾的命门

来源:新民晚报     日期:2011-05-04         阅读:3,597次

近日,备受关注的“醉驾入刑”相关法规正式施行,驾驶人将为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付出“罪与罚”的代价。与此同时,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发现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降格处理或者违反规定撤销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的责任。

“醉驾入刑”从立法建制的层面提高了酒后驾驶者的违法成本,让酒后驾驶成为司机们心中的高压线,其积极意义毋庸赘言。同时,严刑峻法固然是肃清酒驾乱象的制度化保障,对执法不严者予以问责才真正摸准了整治酒驾的“命门”。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机动车总量仅占全球的2%,但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平均人数却占全球的20%,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都因酒后驾车所致。酒驾已然成为公共交通安全的严重威胁,尤其是近年发生的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和杭州“魏志刚案”等恶性酒驾事故,让社会各界达成了严惩酒驾、对醉驾“零容忍”的高度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醉驾入刑”的相关规定,可以看作是有关部门对民意的积极回应。

但是,如果仅仅指望更为严苛的法律法规就能根治酒驾痼疾,恐怕有些不切实际。我们不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醉驾入刑”的有关规定施行之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实际上已有较为严苛的惩罚规定,为何酒后驾驶的乱象并没有根本好转?

究其原因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尤其是普遍存在的“说情”现象消解了惩罚措施的法律震慑力,让既有的惩治制度趋于虚置。此前已有媒体报道,在一些城市,尤其是地级市和县级市,很多有“后台”、有“关系”的酒驾者即使被交警查获,往往也能通过熟人关系或钱财通融解决;很多违章驾驶者原本就是各地有头有脸的人物,甚至一些交警自己也将酒后驾驶视作法外特权。种种乱象,势必会损伤相关制度的法律约束力,也会让公众对酒后驾驶存在侥幸心理。

成熟法治社会的经验表明,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全社会的法治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部此次将问责机制作为“醉驾入刑”的配套措施,恰似给交通执法者及其领导戴了一顶“紧箍”,显然找准了酒驾乱象久病不治的病灶所在。通过问责,交通执法者利用自己手上的自由裁量权知法犯法的现象或将得到根治,因私废公甚至以身试法者将面临巨大的整肃风险,整治酒驾的行动也有望回归法治轨道。

在我们这个盛行“酒文化”的国家,指望所有的司机都不酒驾和醉驾并不现实。但是,如果严苛的法律惩戒能够让公众清楚认识到酒驾的法律风险,如果执法人员的秉公执法能够发挥应有的长效作用,进而使得越来越多的司机主动拒绝酒驾,我们的公共交通安全一定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汤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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