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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实行“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

    日期:2006-11-13     作者:曾祥生 郑琳燕 陈霞芳    阅读:2,479次
      11月9日,在宁波北仑召开的“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专题研讨会上,来自学术界的专家和律师界人士都对该制度予以肯定,论证了这一制度的可行性。这意味着这项全国首创、旨在保障人权的新制度将在北仑区全面实行。
    《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主要内容是:律师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基于自己所了解的案情,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包括是否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无逮捕必要以及如何适用法律,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律师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告知检察机关是否提出律师意见,决定提出意见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案件审结之日,反馈对律师意见的采纳情况。
    这项制度的施行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意味着什么?参加研讨会的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郑克律师感触颇深。
    2004年8月,北仑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严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一案后。承办人员认为严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当时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属于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根据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严某确有虚开发票的行为。但是代理人郑克律师认为严某虽然有虚开运输发票的行为,但是他所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虚开的发票不能用于抵扣税款,他虚开的目的只是为了内部做账,不是为了虚列成本偷逃税款,因此不构成犯罪,并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佐证自己观点的依据。检察机关认真审查郑克律师提供的依据后认为,严某的行为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侦查机关作出了撤案处理。
    北仑区检察院从2004年以来进行的近三年的实践探索中,共有24件案件的律师或就案件的定性或就有无逮捕必要提出了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其中4件5人完全采纳了律师意见,多数案件的处理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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