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劲松”律师向交通部提出公开建议书,建议——“要是我提建议的话,只有一条,就是重新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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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媒体一篇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为京石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奔走了15年,她得到的北京市审计局的一份报告显示: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截至2004年12月已累计收费17亿余元,偿还贷款等款项后还剩余近6亿元。
“收费应立即停。”李淑媛的疾呼不知能否引发一系列的触动,目前她向北京市交通委质询后,仍在期待着能让人满意的结果。
不久前,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披露,接受审计的北京、河北等18个省份8.68万公里的收费公路上,不仅有违规设置的收费站158个,违规收费、通过提高收费
有关审计表明,公路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了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团的“财路”,众多的违规收费站、大量的违规
如果不是李淑媛得到一份审计报告,民众将无法获知京石高速北京段超期限收费的事实;如果不是李金华的报告,民众也无法获知全国收费公路的违法现状。
素以公益
而另外一位普通北京
不管是李淑媛、李劲松、郝劲松,还是赵建磊、吴朝华,只有更多的公民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公路违法收费的“硬骨头”才可能被“啃动”。
7月12日,北京市民赵建磊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朝华走进丰台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京石高速北京段退还已经收取的高速费5元。
而就在同一天,北京的两位知名律师李劲松和郝劲松,联名向交通部和审计署发出公开建议:建议交通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路收费的
京石高速遭遇首次公益诉讼
7月9日,赵建磊开车从北京良乡进入京石高速北京段回市区,在他到达杜家坎收费站时,像往常一样摇开车窗,缴纳了5元的通行费。
回家后,赵建磊无意间发现,5元面额的收费票据上盖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
两个名称的差别虽然只有“集团”两个字,但赵建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手续”。如果现在的发票上仍然使用已经不存在的法人名称的专用章,那么这张发票就是张废票,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对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一种欺骗行为。这张收费单据就因为这个差别而成为“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
赵建磊说,根据这个条例的规定,京石高速北京段不仅应当退还自己的缴费,还应该接受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
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有关管理单位的知情人士在接受《市场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差别并不能说明,给出的票据是过期失效票据,因为该票据是财政和税务部门按照规定核发的国家正式有效票据”。对于为什么会出现差别,这位知情人士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赵建磊说,这个差别只是让他进行诉讼的一个诱因,根本问题是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收费行为是违法的。
他引述了北京市
在一张打印纸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被吴朝华和赵建磊重重地标记出来,条文内容显示:“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吴朝华还特意用红色笔将37条和第49条相连接。
第4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
据悉,北京丰台法院已经接受了赵建磊的诉状,是否符合立案程序,不日将有结果。如果此案一旦进入诉讼,那么将成为首个因为收费问题状告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案件。《市场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不要空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据了解,北京首发公司承担着北京8条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包括京石路、八达岭路、京哈路、京沈路、京开路、京承路(一期)、六环路、五环路(已停止收费)。
在2007年4月,李淑媛拿到审计报告后,北京市交通委给予的答复中这样说道,“十一五”期间,北京将加快京平等高速公路
实际上,北京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中已经很明确地可以看出,京石高速公路还完贷款后的收益部分已经转移给了京津塘及机场高速路的建设。
京石高速的收益是否可以转给其他路段呢?
吴朝华律师分析,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收费主要用于还贷和有偿集资款。但是有些地方钻了法规的空子,他们往往将此公路已经超出收费期限的收益,用于彼公路偿还贷款,因为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此公路的收益是否可以只用于此公路的贷款偿还,而不得用于彼公路。“但是立法本意是此公路收益必须用于此公路。”
吴朝华说,现在不仅存在上述条例被曲解的现象,而且大量存在条款被空置的现象。
比如上述条例第27条规定,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实际上,很多非封闭的公路收费站点之间根本不到50公里。
第34条规定,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现在,有哪条公路上没有超载车辆?又有多少收费站点治理过超载车辆?只要交钱就放行,成了毁坏公路尤其高速公路的罪魁祸首!”
第27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起止年限的公告牌,接受
“从这些例子上,我们可以看出只要认真贯彻法规规定,就不会出现现在的这些违法收费现象。”吴朝华说:“要是我提建议的话,只有一条,就是重新好好
■阅读延伸
素以公益诉讼为己任的两位律师,李劲松和郝劲松联名向交通部和审计署提出了公开建议。建议内容如下:
一、全国同等级高速公路每公里收费从0.3元-0.7元不等,收费标准严重不
二、各地收费标准数额过高,在交通部确立统一收费标准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真正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收费公路收费情况主动审计的力度;
四、审计部门应当逐渐将全国收费公路的审计过程和结果透明化,尤其应当将审计结果定期以适当方式,比如以刊登
五、交通部也应该定期将本部门掌握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比如各主要收费公路的收费总额、需要偿还贷款的数额、距离收费年限的日期等等;
六、建议各收费公路站点建立醒目的倒计时电子牌,或以其他醒目形式不断更新标明剩余还贷款项数额、距离最后收费年限的时间等;
七、建议交通部责令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将已经还完贷款和达到收费期限的收费公路收费站点
八、在监督方式上,除了加大审计监督和交通部门自身监督外,还应该重视和确立人大代表监督和媒体监督的渠道。另外,司法部门应当提倡此方面的个案监督,即由交费公民提起公益
郝劲松针对这个建议表示,只有信息公开,才能更好地对高速路收费进行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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