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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公司钱 为顾雏军出力 德恒律师事务所遭科龙起诉
日期:2006-08-14
作者: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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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顾雏军代理人身份出现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日前被*ST科龙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归还公司已支付的400万元律师费用及利息,而公司已对这笔400万元的律师费计提了300万元的坏账准备。*ST科龙认为,北京德恒同公司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获得了公司支付的400万元律师代理费,却一直在为顾雏军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严重侵犯了上市公司利益。
记者从*ST科龙向佛山市顺德区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上了解到,因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05年6月14日顾雏军在未经*ST科龙董事会讨论和决议的情况下,代表*ST科龙同北京德恒签订合同,聘请其担任被调查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ST科龙在被调查期间提供一系列相关法律服务。双方约定,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5日内*ST科龙支付200万元,监管部门现场调查结束进入法律审查后15日内公司再支付200万元,而如果本案处理结果为*ST科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将再次支付200万元律师费。
同年6月24日,*ST科龙向北京德恒支付了200万元律师费;7月18日,顾雏军在*ST科龙董事会拒绝支付法律服务费的情况下,通过其掌控的江西科龙向北京德恒再次支付了200万元律师费。
起诉书表示,同*ST科龙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北京德恒,不仅在整个调查期间未向公司提供任何法律服务,相反却接受了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顾雏军个人委托,参加了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3月23日举行的处罚听证会。原告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因此要求北京德恒归还此前支付的400万元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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