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国忠 北京浩光律师事务所
闫向阳 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
邓少东 北京环亚律师事务所
本刊上期刊登《律师质疑“天价滞纳金”》一文,被多家媒体转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养路费滞纳金,包括和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滞纳金,一时成了大家谈论的热点话题。本刊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采访了有关部门,并请律师对此问题再次予以深刻剖析。
高价滞纳金普遍存在
湖南杜先生来电话说:“2005年6月1日到2006年3月我出差了,没交养路费,我爱人根本不知道要交。结果欠费将近900元,滞纳金罚了1111元。我了解了滞纳金计算办法,听说是欠缴的头个月,每天罚1元,第二个月,每天罚2元,第3个月,每天罚3元,以次累推。跨年度后的算法又不一样,罚得更多。”
浙江一女士也是因为忘缴养路费吃了“天价滞纳金”的亏。这位女士的车是从4S店提的货,上牌、保险、购置费一条龙,车商也没跟她说要在5天内缴养路费的事儿,她就压根儿不知道有养路费这一说。而且在她开车的21个月内,从来没人告诉她要去缴养路费。经过朋友提醒她连忙去缴费,结果交滞纳金4.2万元,这相当于她一年的工资。
一位株洲市民反映:“我的车原来每个月只需缴纳100元养路费,1到7月我忘了去交费,到7月24日去缴费时,却被株洲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告知我得交1890元。其中包括700元的养路费、720元的滞纳金和470元的罚款。”
一辆牌照为冀RH4432的大货车从2003年就没缴纳过养路费,现在已经3年多了,如果全部补齐费用应该超过10万元,其中滞纳金占60%多。
除此之外,全国各地都有养路费滞纳金过高的情况。
从以上的事例我们能发现,滞纳金的算法并不一致。养路费滞纳金到底怎样计算的呢?对于天价滞纳金的算法,郑州市征稽处稽查科科长蒋守义说,欠养路费半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1倍;欠1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2倍;欠两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3.8倍。交通规费的算法很麻烦,反正欠的时间越长,滞纳金就会越多。
记者了解到深圳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每日1%,按月递增。举个例子:有一台10座小客车,核定收费吨位为1吨,其正常缴纳的公路规费是每月200元,假如其从7月1日开始欠缴公路规费,直至当年12月10日开票,其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为:以7月1日至12月10日的天数为基数,然后累加,再乘以月缴公路规费的总额的1%,则该车的滞纳金为:[(31+31+30+31+30+10)+(31+30+31+30+10)+(30+31+30+10)+(31+30+10)+(30+10)+10]×200×1%=1034元。
还有比例更高的滞纳金
据8月4日《杭州日报》报道,杭州一家美容店因没有如期缴纳罚款,罚金从3030元“涨”到了15843.1元。执法局的李科长说:“我们去年11月10日下发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当事人15天内没有来缴纳罚款。我们从11月25日开始算起,按规定要缴纳滞纳金,每天的滞纳金是本金的3%。其间我们多次书面通知缴罚款,一直到今年4月14日,我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也从3030元涨到了15843.1元。”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般的行政罚款滞纳金都是日3%。比如,交通违规的处罚通知上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于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如果逾期缴纳,每日缴纳滞纳金3%。
对此问题,北京环亚律师事务所邓少东律师说:“滞纳金日3%的收取是有法律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规定的3%是加罚的罚款,并没有明确为滞纳金,而现实中行政机关确实是将法律规定的罚款当作了滞纳金来用。如果否定这个说法,那么,3%的滞纳金就没有了任何法律依据。”
滞纳金应否收应如何收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有20%的车主交过养路费滞纳金。他们中有很多是新车主,根本不知道应该交养路费以及如何交养路费。北京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桂林说:“按照滞纳金的定义,是由于当事人迟延缴款,实际上是占用了国家资金,使国家利益受损,应该作相应补偿,所以说滞纳金的收取是有道理的。但对于现在滞纳金收取的比例来看,确实值得大家探讨。
究竟该如何收,我觉得应该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是国家的命脉,对于违法者的处理相当严厉,养路费滞纳金可以参照此规定,但不应超过这条规定”。
“从征收期限上来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这些规定合情合理,并且很人性化,具有实际操作性。养路费的征收和税收性质相近,养路费也可以在期限上作出规定,超出一定期限即不再征收,这样一可以避免滞纳金出现天价的现象,二可以加重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责任,能有效促进养路费的征收工作。”
滞纳金折射法律尴尬
北京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国忠对天价滞纳金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天价滞纳金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相反却折射出了法律的尴尬。因为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此高额的滞纳金,卖了车交不起,倾家荡产也不可能交清,那么,滞纳金收还是不收?如果不收,那是有法不依,法律的公正和威严何在?如果减免,法律岂不打了折扣。如果执意征收,后果会是什么样子,很难预料。所以,从各个方面来看,现有的滞纳金征收方式都必须进行修改。怎样修改,我认为应该通过听证程序,这样的立法才能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
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闫向阳律师说:“我认为行政机关规定按时缴费否则收取滞纳金,是单向行政管理措施,对双方是不对等的:当事人如果迟交,则以高额滞纳金来处罚。如果行政行业没有履行合同呢?比如电停了,有线电视网出故障了、水管破裂了,行政单位会给当事人什么补偿呢?有人说这不是行政行为,而是企业行为。诚然,自来水、电信、电力都是公司制,已经不是行政机关。但是,这些都是垄断性的行业,具有行政授权的公共性,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在行使转制前的行政机关的权力。比如这些滞纳金条款,就是以罚代管的老体制的东西。滞纳金和行政处罚同时存在,甚至比行政处罚还要重,能说它不是罚款吗?现在正在提倡建设和谐社会、市场化管理、服务型政府,这些关系到整个社会菜篮子、米袋子,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应该更具有些亲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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