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位法律界代表委员走进最高检提建议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16-11-23
作者:全国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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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司法能力”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法律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到最高检机关参观座谈。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听取代表委员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以及如何做好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各位代表委员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围绕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落实证据裁判要求、维护司法公正,建立良性互动的检警、检法、检律关系等,提出了很多中肯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马振川
首先,我认为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并不适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侦查活动的基本方法是排除法,是一种否定之否定,先试着把接触过现场的人用证据予以否定,否定不了的时候就是犯罪嫌疑人。很多错案之所以发生,往往一开始就是肯定之肯定。侦查机关应当在办案思维方式上有所转变,让所有侦查员都知道侦查活动是在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前进的,进而通过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把有疑问的案件截留在法院审判环节之前。二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强化证据观念。证据是办案的根本。只有转变办案模式,同时大力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技能,才能彻底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三是建议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不一样,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本身就是在履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当前刑事司法实际,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扩大监督的广度和深度,重点监督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程序合法性和取证的合法性问题。比如现在对强制措施的监管只是停留在看守所里,监视居住措施用得有点过于宽泛,接受监督不够。
切实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大进
谈三点看法。首先是检律关系改革。近年来,在最高检的强力推动下,检律关系发生明显变化,强化了彼此的职业认同,优化了诉讼环境。但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的思想意识尚未转变或转变得比较慢;另一方面是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最高检的相关规定不能顺畅落地,希望能够不留死角地推进落实。当前,要对各地遴选出来的检察官进行跟踪调查,看这些检察官能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需要长时间在司法中实践和完善。目前,相关法律没有得到及时修改和补充,应当强化这项改革的法律保障。
建立案件评查委员会不断提升办案质量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亚兰
2015年全国两会时,我提出了律师在自侦案件中的会见权受到限制的意见。两会结束后,最高检及时出台相关文件并狠抓落实,有效推动了此类问题的解决。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为最高检点赞。提三点建议:一是建议采取有效举措,让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成为发布辩护人意见的一个有效载体。批捕决定书、起诉书、审查起诉报告应当体现律师的辩护观点,这样有利于提高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性的控辩关系。二是建议由律师、专家、学者和公检法等机构人员共同组成案件评查委员会,对控申部门受理的重点难点案件进行评查,这样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提升案件审查质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三是规范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证据的鉴定、审计程序。诉讼中不能证实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达到追责标准时,法庭往往会在一审开庭后要求公诉部门继续收集,或者在鉴定、审计中再补充证据。这种做法不够规范,违背了疑罪从无和指控犯罪证据不足作有利于被告人处理的原则。
依法加大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刘玲
作为在一线从事职务犯罪辩护的律师,我深刻感受到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阅卷难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案件诉讼进度等信息能及时了解,检察官也能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提三点建议:一是从顶层设计上完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制度,提高证人出庭率;二是进一步加大对行贿人的立案查处力度。目前仍然存在对受贿案件重惩、严惩,对行贿人轻处理或者不处理的现象,容易让老百姓产生错误认识,不利于营造清正廉洁的氛围;三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大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力度,让司法机关多出高质量的司法产品,让裁判更公正。
认真落实司改举措切实杜绝冤假错案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 齐奇
一是建议检察机关按照繁简分流的办法,抓好对“关键少数”案件的公诉工作,不断提升当庭讯问、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的水平。二是检法两家要支持协助并督促侦查机关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去收集、固定证据。三是公检法之间要加强互相制约,切实防止冤错案件。检察机关应该监督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和案件有关的证据,排除非法取证,防止刑讯逼供,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四是要克服门户之见和权力本位主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是侦查、控辩和审判部门比高低,以审判为中心也不等于以法院为准绳。各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共同保证准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切实杜绝冤错案件。
切实推进改革加强法律监督职能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明芹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很大发挥职能的空间。第一,检察机关应改变过去的“侦查中心主义”或者“案件中心主义”理念,从被动参与到主动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对案件收集、提取、固定和保存证据。第二,建立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询问合法性核查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形,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审查取证程序是否正当、是否需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对庭审活动既要维护权威性,依法支持公诉,又要善于发现问题,负起监督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第四,及时调整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律师的辩护权。第五,慎用司法责任追究。除非能够证明法官、检察官故意徇私枉法,或者有特别重大过失,否则不宜追究司法责任。
完善制度设计积极推进公益诉讼改革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蔡学恩
第一,关于检律关系的问题。曹建明检察长提出建立新型检律关系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通过不同形式,深入贯彻最高检的要求,取得了明显成效。建议《检察日报》每一个季度或者每两个月开设一个关于检律关系的专栏,把律师和检察官的想法在这个平台和媒体中进一步深化,加强理论文化层面的宣传,促进新型检律理念的形成。充分利用各地检察官学院的培训资源,在培训检察官的同时加强对刑辩律师的培训。第二,关于公益诉讼改革。建议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继续推进公益诉讼改革。试点中,可以设立专门机构集中做这项工作。要加强专业培训、人才储备,持续推进公益诉讼人才建设。要完善公益诉讼相关制度规则,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抓好制度设计,更好地推进公益诉讼改革。
革新刑事司法理念推进诉讼制度改革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 郑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绝对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也不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检察院、公安、法院必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检察机关要革新刑事司法理念,切实由“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改革提起公诉制度,注重对全案卷宗移送制度的利弊研究。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尽快确立排除标准,敢于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特别注重源头预防,可考虑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大案件实行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建立有效监督和依法纠错的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抗诉制度,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能力和司法权威。
从理论和实践上积极做好准备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周光权
一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需要有什么样的理论准备;二是实践怎么应对。所谓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英美法系诉讼制度为参照,不是以法官为中心,也不是以开庭审理的法庭为中心,而是以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法律目标为中心。因此,以审判为中心不是限制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只要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就不能罔顾法律。在具体实践中,有三点建议:一是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要朝着司法化的改革目标推进,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进行诉讼化改造。比如在批捕环节,律师、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的意见需要认真听取。二是切实提高侦查和公诉能力,认真研究公诉人的发问技巧、切入点、怎么转变思路等问题。三是重视部分检察官的“软抵抗”倾向。以审判为中心让无罪的案子多了起来,在基层出现了一些能不诉就不诉的情况,建议强化公诉人的司法职责意识。
推动刑辩律师成为一道特殊风景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 王俊峰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是探索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司法规律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也是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在内的一个整体的系统改革,各环节应该并重,不能偏废。司法改革的核心和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强化对侦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的法律监督。随着法官、检察官水平提升,律师也应加快自身改革步伐,不能掉队,加强对刑辩律师的专业培训,推动刑辩律师成为我国律师行业的一道特殊风景。这些年,最高检和曹建明检察长本人对律师行业的鼓舞和激励是前所未有的,在检律关系构建方面有很多建设性的、极具进步意义的互动和推动,我们很有感触,希望继续推进。
强化监督职能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 施杰
这几年最高检高度重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做了许多扎实有效的工作,广大律师都非常感动。提几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强化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刑辩律师的权利救济渠道很有限,很多时候都需要向检察机关寻求救济,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二是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研究,细化管理措施,建立侦查人员与嫌疑人之间的“防火墙”。三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太严格会导致消极不作为,出现错案后会想方设法掩盖。建议借鉴人民监督员参与不起诉案件的做法,对有问题的案件设立专家团进行独立评判,从而避免内部评查的弊端。四是进一步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律师阅卷、复制案卷的水平,探索把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案卷材料提供给律师。切实全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探索建立有争议案件诉前会议制度。
责任编辑:蔡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