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律师妨害作证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律师)肖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原审被告人梅某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被害人)阳某无罪。 据悉,此类案件在江西省尚属首例。
2004年9月2日晚,赣州市梅某的弟弟及同伙使用暴力将网友阳某(女)强奸。事发后,梅某弟弟等人被抓获。
2004年9月20日,梅某聘请律师肖某作为其弟的辩护人。开庭前,肖某将一份调查笔录提交给检察机关,笔录中阳某称自愿和梅某之弟发生性关系。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实,律师肖某接受梅某的委托后,于2004年11月初,未经侦查机关许可,伙同梅某等人与阳某见面,以支付人民币3000元精神补偿费的手段,诱使阳某改变证词,意图使梅某之弟逃避法律制裁。
一审法院对此三人分别作出有罪判决,肖某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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