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 国内律师

国内律师

王俊峰:坚守律师职业道德 培育法律职业精神

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日期:2017-03-15     作者:全国律协    阅读:25,078次





   作者/王俊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律师职业道德是与律师的职业活动紧密相连、符合律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又是律师职业本身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律师是一个崇高的职业,执业者必须维持高水准的职业道德操守,并以服务社会为理想。律师的个人品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律师工作的品质。律师能否恪守职业道德,影响着律师队伍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在法治社会,人们对法律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要求特别高,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人员本身对自己的道德约束意识非常强,社会监督也很严格。

  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推动律师事业发展中占有特殊地位、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受到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健全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机制。《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指出,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只有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下大力气解决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奠定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司法部工作部署,全国律协还制定下发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当前,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只有将其放在中央关于律师工作确定的奋斗目标的大背景下来思考、放在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中来审视、放在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下来探索,才能准确把握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面临的新目标、新挑战、新要求,才能更好地承担起历史使命与责任。

   守住道德底线

  底线是不可逾越的警戒线、是事物质变的临界点。律师身上应当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心存底线敬畏,树立底线意识,强化底线自觉,珍惜职业声誉,维护行业尊荣,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准入与退出制度、健全完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筑牢制度堤坝,明确不能触碰、不能逾越执业底线。决不能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炒作个案,攻击司法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决不能利用律师身份策划、煽动、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决不能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扰乱法庭秩序,干扰正常司法活动。逾越这三条底线,就会给律师职业形象造成难以修复的破坏,就会给律师事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这方面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已经审议通过《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行为规范,完善了律师协会的处罚种类,强化了律师协会的工作职责,下一步重要的是抓好贯彻落实。

   恪守法律法规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律师是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职业,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帮助法庭发现事实、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律师要做尊法的模范,始终恪守法治的原则,始终怀有对法治的敬畏之心;律师要做学法的模范,学习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所从事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学习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要做守法的模范,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严格按照实体法、程序法和律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规范履行职责;律师要做用法的模范,端正执业思想,严格工作标准,遵守执业纪律,维护法律准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律师应有的法律操守和职业道德。

   提高职业操守

  良好的职业操守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本,得以不断增进律师行业的声誉。世界各国都要求律师陶冶个人情操,提高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匡扶正义,做社会表率。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品德高尚、业务精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律师要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不以不当、错误的方式干扰案件依法办理,不纵容、支持当事人以非法手段扰乱司法执法秩序,不与司法人员进行不正当交往或者向其输送利益,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全国和各地律师行风监督委员会建设,积极发挥行风监督员作用,定期开展活动,带动行风向着好的、向上的方向发展。大力选树和表彰律师队伍中自觉践行职业道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形成全行业讲职业操守、尊职业操守、守职业操守的良好氛围。

   培育职业精神

  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精神,新时代的律师要树立强烈的法律职业精神。法律职业精神是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群体在长期的专业服务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价值理念、行为方式、职业操守、精神风貌、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法律职业群体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的集中反映。法律职业精神具有精神引领功能,法律职业精神作为一种理性和自觉的文化,蕴含着法律职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使法律职业具有认同感、归属感、使命感,能够增强法律职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法律职业精神具有理念导向功能,引导法律职业群体行为举止,让专业服务更具高尚目的,使法律职业向外释放出文化张力。法律职业精神具有行为约束功能,引导法律职业行为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法律职业精神具有行为评价功能,法律职业精神作为关于法律职业信念、倾向、主张和态度的价值取向,起着评价标准、评价原则和尺度的作用。法律职业精神还具有形象塑造功能,先进的法律职业精神可以培养起法律职业群体崇高的职业道德,展现出法律职业良好的精神面貌,有效提升公信力,扩大影响力。律师行业能否培育并坚守法律职业精神,进而奠定共同的思想基础、价值追求和职业素养,决定了律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能否实现和律师工作能否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

  本文载于《中国律师》2017年第2期
 
 
 

 

 

 

责任编辑:蔡利艳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