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死人后一次性赔偿46万免于起诉惹争议
交通肇事撞死人是否一定意味着牢狱之灾?记者日前从江门有关方面获悉,该市江海区一男子因肇事后有自首情节,加上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46万元,获得受害者家属谅解,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去年12月某晚深夜,37岁的龙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某路段行使,因刹车不及时,与骑单车的26岁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驾驶车辆的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故发生后,龙某留在现场,并主动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
据介绍,死者陈某是四川人,在江门外海打工,属农村户口,其父母都在四川射洪县种地为生,家境清贫。由于龙某在案发后积极道歉和赔偿,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民币46万元的协议,陈某家属终与其达成了谅解,并为龙某写了“求情书”交给检察官。求情书中称,“虽然案件给两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但也给肇事司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双方都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并表示不追究其刑事与赔偿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对肇事者从轻处理。而且,由于龙某在两家公司工作,还是其中一家公司的销售总监,负责联系企业客户,其被抓后公司在生产、销售、经营等方面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发展,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江海区检察院最终对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其实这个案件如果交给法院判决,大多是判肇事司机缓刑,但还要走一遍程序,无形中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该检察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目前这一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该院检察长陈锡章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中,刑事司法政策由“从严从重”调整为“宽严相济”,充分体现了不同社会阶段的时代要求。对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轻微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让肇事者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不仅能让受害人及其家属及时获得赔偿,而且对化解社会矛盾也有重要意义。
陈锡章表示,提高“不捕率”、“不诉率”并不是放纵犯罪,该院依托派出镇(街)检察室,对作出不起诉的涉案人员建立跟踪回访档案,由派出镇(街)检察室干警定期教育、引导、监督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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