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 展, 2002年毕业于复旦法学院。2004年开始执业。次年,创设联业律师事务所,后任主任至今。执业之初专攻房地产服务,期间主编《买房114》。2006年开始涉足网络知识产权,其中搜狐短信侵权全国第一案入选上海2008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专业要定位 不做“万金油”
同很多新人一样,我一开始从骨子里瞧不起“万金油”式的律师;但是,我也同很多新入一样当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万金油”。是的,我们都知道该做“专业律师”,也都很想做“专业律师”,因为只有做“专业律师”,才能有发展。可是在巨大的生存压力面前,作为新人真的敢于对“案子”挑挑拣拣吗?如何解决生存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我们年轻律师在选择专业方向上面临的普遍困惑。
6年的执业经历告诉我,做一名专业律师离不开团队合作。
从做律师的第一天起,我就告诉所有的朋友们,我是一名房地产专业律师。因为在事务所做实习助理期间,我研究了几乎所有的房地产法律条文,编写了购买法律服务手册,在房地产时报上发表了上百篇房地产专业小文章,接触了大量房地产案件,所以,在我执业之后自然选择了房地产作为自己的专业方向。
由于我在房地产时报上的一篇文章,上海一家知名装潢公司打电话找我咨询,我怕我的资历不够,我让年长一点的同事一起接洽,于是我有了自己的第一个顾问客户。
当一个朋友咨询我离婚官司的时候,我告诉他,“我是房地产律师,对离婚案件并不熟,只能对离婚中的房产分割提供咨询意见,如果真的要办整个离婚案件,我们所的刘律师非常精通,我可以把你介绍给他”。之后,我和刘律师合办了律师生涯中的第一个离婚案件。
当一个朋友告诉我,他的朋友是一家公司老总,他让这位老总有什么案件可以给我做。我告诉这位朋友,非常谢谢你,但是如果再帮我介绍,你可以说:“我朋友A是一名房地产专业律师,如果你有这方面的案件,我可以介绍你找他。”
开拓新业务 须有“新思维”
我们介入网络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案子,是代理《上海相亲情人》作者诉搜狐公司侵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由于搜狐读书原创频道未经许可载有《上海相亲情人》简介和72章文字作品;搜狐社区啃书一族论坛版主(网名为“八厘米的蔚蓝”)将《上海相亲情人》第1章至第32章转贴于论坛,并创建了“连载”。为此,原告李学兵委托本律师经公证取证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上海二中院对此也十分重视,组成由副院长B为审判长、高级法官C为主审的合议庭,最终认定搜狐公司构成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该案被媒体称之为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全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第一案,并入选2007年度上海市版权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办理这个案子反映出我们青年律师对于一个业务新领域的逐渐摸索过程,并且还给我以如下启迪——
一、开辟新业务要“有意识”
作为律师应当具备一种判断力,即哪些能够成为业务。由于法律是调整法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则,一部新的法律诞生就一定会涉及到新的利益关系的构建。因此,一部新法律往往就能催生一项新的业务。我们通过研究《条例》与之前最高院解释发现,以前关于转载的规定是,只要你付钱,你就可以转载。但是《条例》则规定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不管你付不付钱。所以,我们判断出《条例》的出台,必将催生出著作权人维权的高潮。
二、开辟新业务要“先学习”
新业务的开展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就是平时的知识储备与不断学习。早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公布之时,我们就组织事务所部分律师进行了研究,从该《条例》与之前司法解释的差异,到“避风港”规则设定等等。通过研究为我们后来操作该类案件提供了知识储备。
三、开辟新业务要“有创新”
我们在最短时间内推出了稿酬网(www.gaochou.com),作为我们开拓网络知识产权业务的平台。同时,在办案思路上进行了如下创新:
1、风险收费。尽管著作权法规定必要的律师费作为合理支出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在判决书中单独予以列明。那么,在赔偿标准不确定且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很难按照标的进行收费。为此,我们确定了风险代理的收费模式。
2、打管辖。打官司首先是打管辖。如果能在上海进行诉讼,将大大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本案中,我们经向网络公司专业人员请教后,通过技术手段查询到了搜狐的IP地址和服务器在上海电信某机房,属于二中院管辖区域,遂起诉至二中院。尽管被告提出了管辖异议,但是经与二中院及高院多次沟通后,最终确定在上海管辖。该案开创了依据服务器所在地进行管辖的先河,自此,我们在上海相继起诉了新浪、腾讯等门户网站。
3、以调解为主。由于网络的特点,同一侵权者往往同时侵犯众多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这样,我们就可以同时代表多位著作权人,相较于每个权利人而言维权成本比较低,因此我们通过这个案子之后操作了多批案件,但是我们通常会先起诉一个案子,然后寻求调解。
4、制作开庭PPT。由于绝大部分证据是电子证据,为便于电视台拍摄及很多旁听人员了解案情,我们在开庭之前花了大量时间制作了PPT在庭审中播放,内容包括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及辩论的主要观点,并且对证据材料中的关键内容予以显著标注,此举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获得了法官及旁听人员的一致好评。
四、开辟新业务要“会借势”
新法律的颁布,对于民众而言必然有一个普法的问题,而媒体是最好的普法平台。因此,我们开辟新业务必须与普法相结合,与媒体宣传相结合。我们通过与上海乃至全国媒体的广泛合作,将该案打造成为《条例》实施后全国信息网络权索赔第一案,并通过广大媒体对该案的报道,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使该案成为我们网络知识产权众多案例中最具典型性的案例之一。
上述几点思考主要是针对业务定位与开拓方面的。当然,对律师来讲,不管业务大小,都得认真办理,从而积累经验,积累口碑;当发展遇到瓶颈时,必须通过团队合作加以解决。这是我作为青年律师在生存与发展中获得的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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