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缺失致土地督察制度运行5年依据仍是文件
尽管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已经建立5年,但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工作依据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近日,由4所大学发布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五周年绩效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绩效报告)认为,法律地位的缺失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土地督察工作的开展。
由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以及兰州大学发布的绩效报告称,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作为国家行政督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落实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工作的依据仍然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主要职责主要是由国办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界定。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致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职权、职责缺乏明晰的界定,特别是对调查、检查等权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之间工作开展的范围、程度不一,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标准不一。绩效报告提出,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化和细化。
绩效报告建议,在修订土地管理法过程中,应增设土地督察专章,明确其法律地位。同时,要尽快制定颁布《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对土地督察机构的职责权限、土地督察工作原则与方式、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纠错整改机制等做出全面规范。据悉,从2007年开始,国家有关方面已开始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并将之作为土地管理法修订的配套性法规之一。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