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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为7毛钱律师状告稽征处 值与不值令人思!

    日期:2007-08-31     作者:四川在线    阅读:1,811次
    因为成都城南交通收费中心机器调试导致的一次收费票据打印错误,成都律师蒲虎发现后认为该部门在征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中存在问题,多收了自己7毛钱。在提出更改票据进行赔偿的要求被拒绝后,蒲虎一纸诉状将城南交通收费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成都市交通稽征处告上法庭。昨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维权案件。

7毛钱该不该收?
律师与收费中心各有算法


律师蒲虎的家人在今年1月11日购买一辆新车,当日蒲虎前往成都城南收费中心购买养路费,但由于多次手续未携带齐全,蒲先生交纳养路费的时间一再迟延,最后终于在1月30日交纳了养路费。但此时工作人员告知须交纳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在工作人员出示的滞纳金交纳票据上,写有蒲先生滞纳费用的时间为10天,应缴费用为10.5元。

而蒲虎认为,自己11日购车,按相关规定16日前都是交纳养路费的时间,“就是从17日起开始算滞纳金,自己应该是迟延了14天,滞纳金应该是70元×1%×14天=9.8元,怎么会是10.5元呢?”蒲虎认为缴费中心的票据存在问题,而且多收了自己7毛钱。对于蒲先生的质疑,该收费中心工作人员经过调查,答复是收费系统进行调试,由于电脑失误导致将交纳滞留金的天数打错,但总数没有出错。收费中心认为按照规定滞纳金的收取应从16日起算,而不是蒲虎认为的17日。

蒲虎对于收费中心给出的说法不以为然,他坚持自己的算法,在多次要求收费中心更改票据并退还多收的7角滞纳金遭到拒绝后,一气之下,作为律师的他一纸诉状将该收费中心的上属单位成都市稽征处告上了法庭。

14天还是15天?
双方以法说法展开激辩


昨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这起为了7角钱而对簿公堂的特殊维权案件。整场诉讼的焦点围绕着收费中心是否多收了蒲虎的7毛钱滞纳金,换言之,矛盾在于计算滞纳金的时间究竟是从购车当日开始计算还是从购车次日起计算的问题。

成都市稽征处的工作人员指出,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的“车主应在领取正式机动车牌照后5日内,应持行驶证及相关资料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办理养路费入籍登记等有关手续”,因此滞纳金应从欠缴养路费当日起,计算到补缴养路费当日止。蒲虎的滞纳金收取应从16日起算,城南收费中心计算的15天滞纳时间是正确的。

而蒲虎则认为,按照最高法院解释和《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所以,滞纳金的收取应从欠缴养路费的次日起算,应该是2007年1月17日,只有14天。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法庭审理,法庭宣布休停,择日将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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