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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令腐败无处藏身 执法从治民到为民转变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1-12-22         阅读:3,274次

司法改革令腐败无处藏身 执法从治民到为民转变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七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4个方面,提出了60项改革任务。

“3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政法机关统一思想、坚定信念,与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凝聚力量,共克难关。今年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央确定的60项改革任务,绝大多数已出台实施意见。”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司法公正看得见算得出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如何保证司法公正,是深化司法改革的着力点,是关乎司法改革成败与否的关键。

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块“绊脚石”。曾经,一家基层法院连续判决了3起案情几乎完全相同的交通肇事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年和1年半。判决结果差异之大,让当事人和老百姓一头雾水。

一次次不规范的量刑,不仅仅改变了一个个被告人的命运,也让老百姓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和不满。

规范量刑,刻不容缓。2010年10月1日,全国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被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均可对量刑“发声”,促使量刑从法官“估堆”变为精确计算,从法院“独角戏”变为政法机关“大合唱”,法官量刑随意性空间被大大压缩。

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之后,我国刑事案件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申诉率明显下降。正如一位被告人的亲属所说:“判决结果是法官一个数字一个数字‘算’出来的,很公平。”

权力必须监督制约才能保证正确行使。作为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近年来从刑事立案侦查、刑事审判活动到监管场所、刑罚变更,全方位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2009年以来,“躲猫猫”等一系列恶性监管事件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大墙”内执法状况的担忧。针对这些事件暴露出来的监管漏洞及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及时会同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监管场所都有了派驻检察室。

除了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也是促进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监督形式。公安部聘请139名党外人士担任特邀监督员;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司法行政特约监督员聘请阶段工作方案》,对开展这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开诚布公的态度,将新闻媒体作为沟通桥梁,及时回应群众的关切。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案例指导制度、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得以建立;司法鉴定体制、剥离企业“公检法”等一系列改革得以推进。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从审判公开、警务公开到检务公开、狱(所)务公开,多措并举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拓展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通过公开,让公正看得见、摸得着。在公开的阳光普照下,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司法更加彰显公正、高效、权威。

完善法律尊重保障人权

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错案,已在监狱服刑10年的赵作海被无罪释放。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发生,与非法取证、证据审查不严有关。

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发生,尊重和保障人权,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系统规范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排除了非法言词证据,促进了侦查人员合法取证。

在此之前,针对死刑案件各地法律适用不统一、把关不严等问题,我国改革死刑复核制度,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据了解,这项改革实施以来,每年都有部分死刑复核案件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予核准。

在很多人看来,要规范侦查人员的言行,只有将取证过程置于“镜头”之下,才足以让人信服。为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对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规范化改造,加装录音录像设备,全面推行执法办案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一位基层派出所所长坦言:“全程录音录像,不仅保护了民警,也有效约束了民警,保障了嫌疑人的权利。”

深化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大鲜明特色,也是各级政法机关实践中达成的共识。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逮捕权“上提一级”,避免了这类犯罪案件侦查、审查决定逮捕、起诉由同一个检察院的不同部门负责,“手足情深”而导致监督疲软,有效防止错捕。司法行政机关改革监狱体制,让“大墙”之内的服刑人员也有尊严,每周劳动5天、每天劳动不超过8小时制度得到全面落实,罪犯改造质量显著提升。

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改革从源头上加以强化。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更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等危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此外,我国还通过改革和完善辩护制度,让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

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完善司法补救措施必不可少。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用权不当、滥用权力造成的侵权案件,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丰富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针对因被告人无力赔偿或犯罪嫌疑人难以查获导致被害人生活困境的这一情况,推动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09年以来,全国公检法机关共向5000余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超过1.1亿元。

司法为民解诉讼难执行难

深化司法改革进程中,各级政法机关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把司法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为贫弱群众支撑起的法律正义“保护伞”。随着公民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长。为此,我国通过建立健全经费保障体制、完善制度保障体制等改革,降低了受援门槛,扩大了援助覆盖面。“十一五”期间,全国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5万件,年均增长23.5%。

“法援大门朝弱开,有理无钱请进来。”法律援助让无数人感受到了司法为民的温暖。

同样是为解决“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了诉讼收费和律师服务收费制度。《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人民群众诉讼成本明显降低,10万元标的财产纠纷,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从3510元降为2300元。同时,法院系统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2010年减免费用近亿元。

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诉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多部文件,通过加强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人民法庭建设,推广远程立案、“一站式”服务等举措,积极探索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庭审等方式,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

在广大老百姓心中,执行难远比诉讼难更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分权与集约相统一的民事行政执行体制,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打破一人负责到底的执行模式,把一个案件的执行程序分为若干阶段,每个阶段由不同的工作组或法官负责;并通过统一管理机构、职责、委托方式、场所等,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彻底分离。改革不仅有效防范了权力过于集中的风险,还显著提高了执行效率,有效杜绝了“司法白条”。

执行难不单是法院的问题。各地普遍建立了法院与公安、检察、金融、国土、出入境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配合、人民法院主办”的全社会联动工作格局。限制高消费、出境、贷款,媒体曝光、举报悬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系列举措让规避执行人无处遁形。

执行经常与金钱打交道,腐败案件多发。司法改革完善了民事执行法律监督,除了已经明确规定需要监督的各类执行活动外,“两高”还在部分地区对法院收到执行款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等5种民事执行行为进行试点监督,确保解决执行难这一司法为民举措落到实处。

和谐成司法改革最强音符

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近几年来,我国积极探索试行刑事和解办案方式,对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和解,法院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对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检察院还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践证明,刑事和解用较少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恢复了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了司法和谐。

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社会和谐的最后一道防线。增进司法和谐,是深化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和最强音符。

2010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的社区矫正工作,就是增进司法和谐的有力之举。将社会危害性小、悔罪表现好的罪犯放在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开展综合教育矫正和社会性帮扶,既避免了监禁矫正可能造成“交叉感染”,还能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使其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截至今年8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77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保持在0.2%左右。

对于很多老百姓而言,接触司法的渠道就是打官司。而印象里,打官司往往耗时耗力,没有撕破脸皮的对峙,也有针锋相对的争论。

为了让简单的官司不再“跑马拉松”,最高法部署开展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改革试点。民事案件标的额1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可简化审判流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1个月内审结,一审终审。通过简易程序,及时了结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尽快化解了矛盾,提高了服判息诉率。

针对近年来诉讼量爆炸式增长,司法改革还建立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让纠纷解决有更多选择;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把大量纠纷解决在最基层,化解在萌芽状况,挡在诉讼之外。同时,建立和完善以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标准的办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保证司法人员有精力,引导司法人员有意识地快办案、办好案。

增进司法和谐,不仅仅要体现司法宽宥、友善的一面,也要展现司法严肃、惩治的一面。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持续高发,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横行乡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稳定。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出台改革措施,建立健全查处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的管辖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诉讼制度。近5年来,我国铲除涉黑组织2131个及一大批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扣押涉黑涉恶资产上百亿元,沉重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

保障人财物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法官、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健全和完善政法职业培训制度……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是此次司法改革的四大任务之一。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首抓执法。近年来,全国政法机关围绕执法工作的重点岗位和环节,细化执法管理,通过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执法为民理念,推动自身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从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到全面推行网上执法办案,从建立法制员制度到一线民警执法办案全程录音录像……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逐步实现从执法“治民”到执法“为民”。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等一系列教育活动。全国监狱和劳教(戒毒)系统开展了监所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全国法院开展了“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着力解决法院干警宗旨意识、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各级政法机关还相继建立和完善了督察工作制度,及时查纠了一批违法违纪行为,推动了干警公正廉洁执法。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需要把好法律职业准入门槛。近年来,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人员选拔制度,司法考试政策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而不断调整,更多人因此受益。截至今年9月,全国有41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为缓解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短缺、为各政法机关储备输送法律专业人才作出了巨大贡献。

引人关注的是,此轮司法改革明确提出了将政法机关“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确保全国各级政法机关“皇粮”充足,政法机关队伍建设和执法条件显著提高。

如今,60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司法改革也已经成为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一项民心工程,但改革的进程远未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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