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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博士向金报律师团求助 读者集中咨询四类疑问

    日期:2006-10-16     作者:艾卿    阅读:2,170次
    在昨日的房产纠纷法律咨询活动中,百余读者集中咨询了以下四大类疑问。

开发商违约,我该怎么办

昨日下午,楚天金报编辑部迎来一名特殊的读者,香港工学博士刘先生。他本要出差,途中看到楚天金报开办“律师问案”的活动后,想起自己在汉购置房产的纠纷,特取消了出差计划,专程来楚天金报编辑部咨询律师。

刘先生称,2004年1月,他在光谷片区某高档小区买了一套房,面积220平方米,总价近60万元。去年初,刘先生收房时突然发现,他购置的这套房前应有的绿地,却变成一排小高层楼房,严重遮挡了视线。

为此,刘先生拒绝收房,向开发商投诉。开发商随后与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一次性补偿其15万元,并为其更换该小区三期的房屋,面积在220至245平方米之间,仍按原房价计算,并享有选房优先权。

然而,时至今日,该小区三期开盘在即,刘先生要求选房,履行补充协议,但开发商一直避而不见。刘先生不知如何是好。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军:刘先生应首先争取开发商履行补充协议。如开发商拒不履行,在掌握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如该小区前期规划图等,可向法院起诉,争取选房优先权。同时,对自己所选中的房屋,向法院申请封存,以免官司结束后,看中的房屋已卖,打官司就没有意义了。

“定金”与“订金”有别

汉口的张女士在鲁巷附近某小区看中了一套房。9日,她和丈夫在没有看清售房合同、没有仔细考虑的情况下,简单听信了售楼小姐的一番美言。为了拿下这套房,她跟售楼部签订了“预定协议”,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一周后交首付。然而,考虑两天后,张女士觉得这套房并不合适,不想要了。但售楼部称,“预定协议”已签,如不买该房,1万元钱不能退。张女士询问,那1万元还能要回来吗?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军:买房预订签署协议时,一定要注意,“预订”和“预定”是有区别的。预订是指暂时预约订购,别人不得再购买;而预定是指已经决定要购买。所以,张女士如果不想要那套房,想要回那1万元很难。

到期未交房,可起诉

家住青山的吴先生来电称,他在青山某小区买了一套门面房。按照合同,该房早就应该交了,可直至如今开发商尚未交房,房子还没做起来。咨询得知,该楼盘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算收了房,他连“两证”也办不下来。他想起诉开发商,但不知如何起诉。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业斌:按有关规定,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是不能交易的。因此,可向法院起诉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

卖房要夫妻双方都同意

汉口张先生来电称,2002年妻子生病住院,因无钱治病,他情急之下,把家里的房子给卖了,当时并未告诉妻子。妻子病好后,得知房子已卖,想把房子赎回,不知道可不可行?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业斌:房产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卖房需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协议,否则无效。张先生可与买房者协商,赔偿对方损失,赎回房产;如遭拒绝,妻子可去法院起诉丈夫和买房者,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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