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律师起诉河北移动案将择日宣判
日期:2008-07-03
作者:牛云龙 程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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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同时起诉河北移动一案目前又有最新进展。赵士武律师诉河北移动与某商场一案,于6月30日在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在诉讼中称,自己购买了第二被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手机SIM卡,并办理了入网手续。在使用该手机卡过程中,第一被告石家庄某商场未经允许,多次以短信方式向原告发送购物促销广告,让原告不胜其烦。
原告认为,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向自己发送广告短信,作为电信运营商,擅自为第一被告某商场及其他此类用户,开通以不特定多数消费者为受众的短信端口,客观上帮助第一被告实施了发送广告短信的行为,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在诉讼中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同时,要求判令第二被告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再向原告发送含有广告宣传、虚假、违法等内容的垃圾短信。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某商场答辩说,原告手机上虽出现了该公司字样的促销广告短信,但其促销广告短信只向会员发送,该公司称并未向原告发送促销广告短信。原告仅以内容就推定广告短信为其所发,进而起诉该公司是错误的。
第二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辩称,向原告发送促销广告短信的并非河北移动公司,移动公司提供的是通信平台,而通信平台仅是传送工具,本身并不存在违法性。而且,电信用户发送短信息涉及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等宪法性权利,移动公司无权审查短信内容,不能判别屏蔽此类信息。作为运营商,河北移动公司采取了各种措施,治理垃圾短信。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还认为,通常意义上发送广告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也当然不能算做侵权。如果手机用户不想接收商业广告类短信,可以向移动公司提出要求,移动公司可以为用户屏蔽。
就被告上述观点,原告代理律师崔育民、魏炜认为,两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向其手机发送广告短信,侵犯了原告生活安宁权。同时,手机具有专用性和私密性,随意向广大手机用户发布并不需要的“垃圾短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河北移动公司在为应用此类短信端口的商家开通此业务的服务时,有义务保护手机用户的权利不受侵犯。在没有更好的方法保护手机用户权利时,不能以牺牲手机用户的权益为代价进行此类商业行为。二位律师还表示,“做为运营商,并不是没有办法保护手机用户的权利。比如,移动公司可以对此类短信业务进行公示,由手机用户进行选择是否使用该类业务。”
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