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江苏省南京市律师协会了解到,南京市知识律师事务所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拒绝该所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产生质疑,目前已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原决定并依法受理该所的商标注册申请。
今年4月,南京市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书。不久,商标局就以知识律师事务所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代理组织”的规定,提出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商标注册手续不完备为由,拒绝了申请。
对此,知识律师事务所认为,国家工商总局曾在1999年发布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直接排除和限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法律服务,而另设商标代理法律服务机构。但在今年2月,国务院下发文件,决定取消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而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项目。4月,国家工商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管理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继续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业务限制等作出规定,律师依然不能从事商标代理的法律服务。针对同一问题,不同部门作出不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该执行哪一个呢?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