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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东盟各国应开放法律服务市场

    日期:2007-09-14     作者:新华网    阅读:3,082次
     “自由贸易区经济的发展,直接带动了法律服务行业市场的商机,同时,法律服务的合作,也是推进贸易区建设的重要手段。”今日上午论坛演讲中,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的观点,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兴趣。

    彭静认为,在这场关于中国—东盟各国在法律实务领域的合作中,自由贸易区内诸如金融、电信、旅游、海运、航空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内的双边贸易与投资的快速增长,将推动中国与东盟的企业不断进入对方市场寻求发展。

    但是,无论东盟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还是中国企业进入东盟市场,都需要了解对方的相关法律制度,律师作为高素质的法律服务群体,其作用将日益突显。

    在自由贸易区背景下,各国原有的各类贸易壁垒将逐渐被打破,各种新型的金融、贸易、投资手段将不断涌现,各种新兴商业运行模式的构造以及跨国运用,需要专业法律服务人士的合法性论证和可行性设计。

    自由贸易区内,同样将不可避免地遭遇各类经济摩擦。诸如国际贸易、投资、劳资、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纠纷,均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解决意见。彭静认为,自由贸易区内法律服务合作水平的提高,将有助于跨国投资者加强对东道国投资环境、投资政策的了解,有助于缩小因文化、语言、法律体系不同造成的跨国投资隔阂,消弭各方分歧,增加跨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信心,促进各方合作。

    在此背景下,各国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执业人员的从业空间将拓展扩大,国际化、社会化、市场化的法律服务网络的建立,使各国律师事务所可以不断提高自身的生存能力、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彭静认为,中国与东盟法律实务合作的推进,还将有赖于法律服务合作机制的创新。法律服务属于服务贸易的一部分,而服务贸易又是贸易自由化的组成部分。中国及东盟的多数成员国均是WTO的成员,成员国应该根据加入WTO的承诺开放国内法律服务领域。

    彭静建议自由贸易区可借鉴中国与港澳地区CEPA的相关规定,在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本国设立代表处的基础上,逐渐开放对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法律服务人员的市场准入;甚至可以考虑,允许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公民报名参加其他成员国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律师执业;允许成员国律师受聘于其他成员国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办理涉及其所在成员国的法律事务;还可考虑在成员国已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事务所与成员国律师事务所进行联合经营,以实现市场的共同拓展。

    同时,她还认为,东盟各国还应建立法律信息沟通机制,中国与东盟各国法律服务机构可考虑互派法律工作人员到对方机构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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